(2017)陕0629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智亮与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亮,何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高智亮被执行人何涛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智亮与被执行人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涛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涛涛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智亮案件款10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何涛涛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