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张玉峰,王俊峰,王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玉峰,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村村民。被告王学兰,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平、王学兰、张玉峰、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46169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玉平、王学兰、张玉峰、王俊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丽审判员 张 立 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嘉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