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982常州市王下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王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王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王下村,组织机构代码66961580-8。法定代表人孙建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王下建材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94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可执行;经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常澄路西小村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经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较多,但均未能实际扣押,车辆价值也不大。经了解,被执行人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