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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根娣、周国丰等与肖凤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愿,蔡根娣,周国丰,周国姐,胡翠兰,肖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许愿,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陈昕,江苏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根娣,(死者周玉旺之妻),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周国丰(死者周玉旺之子),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周国姐(死者周玉旺之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胡翠兰(死者周玉旺岳母),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凤梅,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复议申请人许愿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23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许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陈昕、四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蔡根娣、周国丰、周国姐、胡翠兰与周国力、许愿、肖凤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许愿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至今都未签收该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依法申请执行,现对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执1894号执行案件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6)苏0903执1894号执行案件,取消对我的房产的查封措施。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查明,蔡根娣、周国丰、周国姐、胡翠兰与周国力、许愿、肖凤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苏09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周国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383956元;二、许愿、肖凤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230373.6元。2016年6月29日,该院按照许愿、肖凤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东厦13A-08室”,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高军、陈昕邮寄送达该判决书,邮寄单号为EY133740444CN,后经该院查询,该邮件于2016年6月30日经单位收发章签收。许愿、肖凤梅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根据权利人蔡根娣、周国丰、周国姐、胡翠兰的申请,该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苏0903执1894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被执行人许愿名下位于金色果园6幢5层505室的房产。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许愿系对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苏0903执1894号执行案件所依据的(2016)苏09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提出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遂裁定,驳回许愿的执行异议申请。许愿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原审查法院认定,判决书送达的邮件于2016年6月30日经单位收发章签收。但复议申请人之代理人高军(××)所在的律所并没有收件人的单位收发章。邮寄快递为某兵代为签收,但高军所在的律所至今没有任何一位某兵的工作人员。故本案判决书的送达存在严重瑕疵,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认定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不属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复议申请人许愿对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故复议申请人许愿称(2016)苏09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没有生效,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法申请执行,请求依法撤销(2016)苏0903执1894号执行案件,取消对其房产的查封措施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许愿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愿复议申请,维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