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代芝与宋正阁、宋正国、宋春荣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芝,宋正阁,宋正国,宋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代芝,女,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42********,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同一委*组**号。委托代理人宋春英(王代芝之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同四委*组***号。被执行人宋正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同一委*组。被执行人宋正国,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黑宝山煤矿。被执行人宋春荣,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9********,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温馨家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王代芝申请执行宋正阁、宋正国、宋春荣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