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磊、唐利兵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唐利兵,赵延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利兵,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延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上诉人李磊与被上诉人唐利兵、赵延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李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