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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北京、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北京,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北京,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发民。本院在执行李北京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北京于2017年5月26日因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于2017年5月8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北京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执20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