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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路光亮与闫树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光亮,闫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路光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树军,男,汉族。路光亮申请执行闫树军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前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