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锦腾、曾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锦腾,曾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曾锦腾,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曾剑,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曾锦腾与被执行人曾剑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雄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