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鄢志强、周思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志强,周思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鄢志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思得,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经商,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鄢志强与被执行人周思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