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陆华与赵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华,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陆华被执行人:赵兵上列当事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