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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聂胜利、陶汉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胜利,陶汉钢,李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胜利,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亭,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明,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汉钢,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计控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利,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湖北省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胜利因与被上诉人陶汉钢、李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胜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亭、肖志明,被上诉人陶汉钢、李文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黄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胜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