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永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范永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553号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彦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虎,男。被告:范永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范永涛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范永涛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