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4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生力���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安徽瑞沃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7、8栋商业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409569。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中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731491XK。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琴,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瑞沃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中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81000065470。法定代表人:陈全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安徽瑞沃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安徽瑞沃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9000000元,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1676000元,后期利息303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77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款清息止),律师费156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9593.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2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安徽瑞沃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43292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