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测绘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测绘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彭家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三测绘院;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委托代理人杨丽娟,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三测绘工程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彝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世荣审判员 王正云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