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和苏彦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苏彦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75号。负责人:兰耘,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苏彦兵,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苏彦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伟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