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金香与张爱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香,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乡宁县双鹤乡。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乡宁县光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香与被执行人张爱玲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爱玲送达了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玲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借款30275元。但被执行人张爱玲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爱玲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王金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爱玲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爱玲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张爱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金香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爱玲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张爱玲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执行人王金香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审判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