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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王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国际华城3#楼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75623。法定代表人:张传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5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永建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因此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建华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泰县,长泰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长泰县,故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