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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被申请人: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审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青行执字第90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款项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执行结案申请书》,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欠缴费用全部缴纳,并书面向我院申请结案。经确认,被执行人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鉴于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审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林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