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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瑞平、杨利明等与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平,杨利明,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26号原告:张瑞平,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原告:杨利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被告: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富荣。原告张瑞平、杨利明与被告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平、杨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平、杨利明负担。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