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潇、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潇,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潇,女,汉族,1982年03月2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本院执行的张潇诉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