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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尾巴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尾巴,陈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58号原告孙尾巴,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胜利,男,汉族,1975年4年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尾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胜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尾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尾巴撤回对被告陈胜利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尾巴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