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尾巴与陈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尾巴,陈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58号原告孙尾巴,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胜利,男,汉族,1975年4年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尾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胜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尾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尾巴撤回对被告陈胜利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尾巴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