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任军川、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军川,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名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608号之二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安片江明路与海新路交叉西南。法定代表人:石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军川,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兵房镇健康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名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一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军川、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名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