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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822-28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军、吴云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吴云岳,青田仁丰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822-28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海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吴云岳,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青田仁丰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仁庄村黄岩垟,组织机构代码:331121000049500。法定代表人周小玲。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11月03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特1256号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云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云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吴云岳、青田仁丰砖瓦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故决定一并执行。现被执行人吴云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岳所有的坐落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单海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超然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121执2822-2859号之二临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海军与被执行人吴云岳、青田仁丰砖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因吴云岳、青田仁丰砖瓦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云岳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岳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单海隆联系电话:0578-681****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