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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娅莉与被执行人蒋昱、唐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辣,王娅莉,蒋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娅莉。被执行人蒋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娅莉与被执行人蒋昱、唐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称,法院冻结异议人的工资的执行行为错误,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债务系异议人前夫蒋昱的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系高利息的非法债务;法院冻结异议人的工资造成异议人和异议人之女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债务系发生在两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两被执行人蒋昱、唐辣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娅莉借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娅莉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唐辣的工资银行账户。现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以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蒋昱的个债务、非法债务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工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以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蒋昱的个人债务、非法债务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和判决错误,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唐辣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戬审判员  杨光审判员  张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