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念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念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念海,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苏省丰县中阳集团员工,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念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念海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念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朱念海酒后无证驾驶苏C×××××小型轿车,在江苏省丰县解放东路壹品城邦小区大门东一百米处,碰撞刘涛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告人朱念海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念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张某、赵某的证言,本院(2015)丰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被告人朱念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念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念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犯危险驾驶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念海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念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念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念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念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