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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焦长义、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长义,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焦长义,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8号3#910户。法定代表人:马英海,任经理。申请人焦长义与被执行人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卢景春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绍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