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训涛与张家祠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涛,合江县张家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训涛,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合江县张家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祠村委会)。法定代理人:胡金成,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张训涛申请执行张家祠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家祠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训涛损失2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祠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