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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平、潘心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潘心江,许家富,黄香云,唐永泽,熊金秀,张密,张某某,唐群胜,卢国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心江,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存彬,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富,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远成,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香云,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泽,曾用名宋涛,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金秀,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密,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群胜,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政,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刚,系卢国政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华,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平等诉唐永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平、潘心江、许家富、黄香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小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