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长明与被执行人陈昌凤、胡刚、胡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明,陈昌凤,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付长明。被执行人陈昌凤。被执行人胡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长明与被执行人陈昌凤、胡刚、胡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2015)成华民初字第567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