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年豫122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存。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现被执行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按(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