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文文与被执行人鲁百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文,鲁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鲁百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文与被执行人鲁百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文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鲁百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文文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