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锋,任所长。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3区2栋4号。法定代表人:付琴。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2017)鲁091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已交付过付款2677000元,收取执行费28852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