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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锋,任所长。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3区2栋4号。法定代表人:付琴。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2017)鲁091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劲翔药械有限公司已交付过付款2677000元,收取执行费28852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