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毅、顾云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顾云波,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10号申请人:王毅,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云波,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行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毅与被申请人顾云波、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顾云波所有的皖C×××××号奥德赛牌轿车一辆;冻结顾云波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1);冻结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李二庄支行账户为:20000260830110300000026),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顾云波所有的皖C×××××号奥德赛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顾云波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1);三、冻结被申请人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开户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李二庄支行账户为:2000026083011030000002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