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炜、刘建文与上海锦江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炜,刘建文,上海锦江旅游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炜,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文,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仪,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江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仓定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松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炜、上诉人刘建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江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炜、上诉人刘建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炜、上诉人刘建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炜、上诉人刘建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14元,由上诉人王炜、上诉人刘建文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