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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占均与张同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均,张同彬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58号之一原告:张占均,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贾宋镇前寺上村,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平,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贾宋镇前寺上村,住。被告:张同彬,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贾宋镇前寺上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均与被告张同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