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明仁与邓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仁,邓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59号之一原告:董明仁,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邓旭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仁诉被告邓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明仁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