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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明仁与邓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仁,邓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59号之一原告:董明仁,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邓旭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仁诉被告邓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明仁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