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分期给付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下发的(2016)吉062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