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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克交、周某1故意杀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克交,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克交,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吕家楼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纪荣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郑燕玲,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克交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鲁1202刑初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克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人吕克交的上诉理由,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吕克交,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吕克交窜至周某1家中,持菜刀向周某1脖子、脸部等处猛砍数刀,致周某1受伤。后吕克交持菜刀威胁周某1,抢走周某1衣服内现金400元。经鉴定,周某1之损伤系轻伤一级;吕克交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被告人吕克交抢劫的现金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受伤后,在莱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41160.96元、误工费1361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365×住院治疗17天)、护理费2403.8元(2015年建筑行业工资标准141.40元/天×住院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共计46105.7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周某1接放学的二女儿吕某1回家,回家时间不长,一回头看见吕克交在餐厅里站着,应该是二女儿吕某1开的门。周某1就问吕克交怎么来了,吕克交让周某1过去说点事,两人走到厨房,吕克交转身用一只手掐住周某1脖子,周某1说干吗,吕克交说你知道,然后吕克交拿起案板上的一把菜刀,把菜刀架到周某1脖子上,周某1用手抓住刀刃一侧,向高处举,用胳膊抱住吕克交的头,并喊二女儿吕某1快逃,吕某1拉着其弟弟跑到吕克交跟前时,被吕克交踢了一脚,有没有踢到周某1没看到,接着周某1听到关门声,觉得两个孩子出去了。周某1就松开手,不再抱着吕克交的头,吕克交拿着菜刀朝周某1的脸乱砍,周某1向后退并用胳膊挡,其中一刀砍的周某1胳膊露出了骨头。周某1退到冰箱东边,被吕克交抓住头发摁倒在地,吕克交看周某1趴在地上不动了就向东走,周某1趁机跑了出去。周某1出去后又被吕克交拽了回来,周某1躺在地上的时候,吕克交又砍了周某1的臀部,并脱周某1的裤子,这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周某1,吕克交接着把周某1裤子提上,把周某1拖到了餐厅里。吕克交去厨房洗了洗手出来,把菜刀放到周某1脖子位置,问钱在哪里,周某1说吕某3在辽宁干活,家里没钱,椅子外套口袋里有多少拿多少。吕克交就转身翻搭在椅子上外套的口袋,拿出了三四百元钱,接着拿着一件豹纹上衣就跑了。2、证人吕某1(周某1女儿)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周某1及其女儿吕某1及儿子果果在家,跟着吕某1父亲吕某3干活的吕克交到了周某1家,进门后吕克交说别说话,然后拦着周某1去了厨房,厨房门没关,吕某1看到吕克交拿刀砍她妈妈周某1,周某1喊让吕某1快抱着果果跑,吕某1就抱着果果往外跑,这时吕克交拿着刀抓着周某1从厨房出来,吕克交还用脚踢了吕某1肚子一脚,把吕某1踢倒在地,吕某1看到地板上有血,周某1和吕克交撕扯到一块,吕某1抱着弟弟跑去了其二姨周某2家,和周某2说有人杀周某1,当时吕某1姥娘杨某也在,杨某就和吕某1先下楼去了周某1家,楼门锁着进不去,杨某就喊周某1的名字,但没人答应,过了一会吕克交从门里出来,吕某1看到吕克交右手有血,穿着吕某1的一件豹纹羽绒服,杨某拉着吕某1就跑,跑的时候听见吕克交说在上面杀鸡了,周某1在炒菜,这时周某2也到了,看到吕克交从小区大门往外走的。3、证人亓某1(吕克交工友)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9日,亓某1、吕克交等15人跟着吕某3到辽宁干工程。到了以后,吕克交说头胀、心烦、有人要杀他。2月25日早上,吕某3安排亓某1把吕克交送回莱芜。2月26日亓某1、吕克交坐火车到泰安,从泰安坐客车到莱芜,客车行驶到汶河大道与长勺路路口路西的一个站点时吕克交自己下车,亓某1从下一站下车返回寻找吕克交,期间联系了吕某3、吕克交的哥哥吕某2、侄子吕建华,一直没找到,正找着的时候,吕某3打电话说吕克交在他家把他媳妇周某1给捅了。据亓某1所知,吕克交与吕某3没什么过节,去年干活时吕克交一直很正常。4、证人杨某(周某1母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下午4点多,杨某在二女儿周某2家(周某2与周某1住同一小区)看孩子时,其大女儿周某1女儿吕某1跑到周某2家,对周某2说有人拿刀杀周某1。杨某就和吕淑慧到周某1家去看看,到了单元楼的时候门关着进不去,杨某就喊周某1的名字,但没人答应。过了一会出来一个男子,他身上脸上都是血,右手上缠着一块毛巾,身上披着杨某外孙女的羽绒服,这个男的说给周某1杀鸡了,周某1在厨房炒菜。杨某感觉不好,就带着孩子往西跑,跑到18号楼位置时,这个男子从小区大门往外走了,周某2跟着过去了。5、证人周某2(周某1妹妹)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周某2在家看孩子时,其姐姐周某1女儿吕某1跑到周某2家,对周某2说有人拿刀把周某1砍伤了。周某2就跑到周某1家楼下,周某1家楼西门门关着,周某2就跑回来准备拿钥匙,跑到大门口商店时借手机报了警并打了120,打完电话回家拿了钥匙,走到商店附近时看到从东边走过来一个男子,上身穿着周某1外甥女的豹纹色羽绒服,并用羽绒服的帽子遮挡着头部,周某2想拦住他,但怕他伤到自己,就喊大门口的保安,这个男子出了大门顺着汶河大道往西走,一会公安的车过来,周某2和警察说了情况开车追上去,追上后民警将这个男子控制。6、证人吕某2(吕克交哥哥)的证言,证实其觉得吕克交精神不大正常,申请对吕克交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吕克交一直跟着吕某3干活,二人关系挺好,2016年2月23日,吕克交给吕某2打电话说头胀、心烦,活不到明天了,2月24日吕某3给吕某2打电话说吕克交说有人要杀他,已经找人把吕克交送回莱芜了。2月26日下午接到吕某3电话,说吕克交在吕某3家把吕某3媳妇捅了。吕某2、吕克交一家三代内没有患精神疾病的,其母亲、三弟、二姐是弱智。7、证人吕某3(周某1丈夫)的证言,证实吕克交自2008年至案发前一直跟着吕某3干活。2016年2月15日吕克交跟着吕某3在辽宁干活时说自己头疼,2月25日还是说头疼,吕某3就让亓某1和他一块回莱芜。2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吕某3妹夫亓某2给吕某3打电话说周某1被吕克交砍伤了。吕某3、亓某2欠吕克交2万元工钱,2016年正月初十,吕克交到吕某3家玩,因为讨要工钱和亓某2发生争吵。自2008年跟着干活以来,吕克交都很正常,就是平常好喝点酒。8、证人亓某2(周某2丈夫)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下午17时13分,亓某2接到周某2电话,说她姐姐周某1被人杀了。回到汶河名邸时,周某1已经被送到医院了,听周某1女儿说是被吕克交砍伤的。吕某3、亓某2与吕克交都没有矛盾,就是因为2015年经济形势不好欠他10000元钱的工钱,不过已经跟吕克交等人协商好,等2016年工程款支付后,再支付给他。吕克交平时表现正常,遇到事情的时候,有所偏激。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10点左右,张某在病房看护周某1,医生给周某1换药时,从周某1下排右边的牙缝里取出来一片刀片,张某将该刀片提供给了公安机关。10、证人吕某4(牛泉镇卫生院副院长,内科主任)的证言,证实吕某4和吕克交邻村,从小认识吕克交,看他智力有点问题,不太灵头。11、证人代某(吕克交妻子)的证言,证实吕克交家三代内没有精神病和自杀的,吕克交二姐和弟弟是弱智。吕克交好喝酒,每天晚上都喝半斤左右,不喝酒很听话,喝酒后有人说他,他就生气,打过代某一次,吕克交自己喝足之后就睡觉,没和其他人打过架。12、证人吕某5(牛泉镇吕家楼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吕克交家三代内没有精神病和自杀的,吕克交的母亲、二姐和弟弟是弱智。吕克交平时很耿直,喝酒之后变得倔、犟,但从来没喝酒后闹事,喝酒之后别人惹他,他可不愿意。13、证人王某(吕克交的舅舅)的证言,证实吕克交家三代内没有精神病和自杀的,吕克交的母亲王玉菊、吕克交二姐和弟弟是弱智,吕克交智力也不是很正常,说话颠三倒四,前言不搭后语,好喝酒,脾气暴躁。14、证人吕某6(吕克交叔叔)的证言,证实吕克交家三代内没有精神病和自杀的,吕克交的母亲、二姐和弟弟是弱智,吕克交好喝酒,是个酒晕子,平时性格暴躁也很直爽,原来看着精神挺正常,在今年撞了邻村一个人的灵车后,看着跟原来有些不一样。15、证人吕某7的证言,证实吕某7和吕克交是邻居,吕克交为人正直,好喝酒,喝酒后好生气、犟、好钻牛角尖。16、证人吕某8(吕克交工友)的证言,证实在外面打工的时候,吕克交每天晚上都喝半斤白酒,不喝酒的时候很直爽、很老实,喝酒之后就睡觉,喝酒后没和他人发生过争执、打斗。17、证人吴某(莱芜市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在给周某1换药时,从周某1牙缝发现一铁片,铁片取出来后给了周某1家属。18、证人刘某(莱芜市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急诊会诊了一个叫周某1的病人。在急诊的时候,病号周某1神志清醒,头面部、颈部、后前臂、左右手多处锐器创口,出血不止。较严重的右侧眉骨斜向下到颏部,上下唇贯通,伤口长约10厘米;左侧面部横型伤口,咀嚼肌完全断裂,腮腺损伤;颏下约4x5厘米的皮瓣翻起;右手肌腱神经断裂。19、证人亓某3、韩某(吕克交工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因发包方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亓某3、韩某、吕克交的工资都没有发全,吕某3、亓某2与工人口头协商在2016年工程款拨付后就把欠的工资发了。20、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吕克交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吕克交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莱城)公(法)鉴(活体)字[2016]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1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莱城)公(法)鉴(活体)字[2016]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吕克交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莱)公(刑)鉴(DNA)字[2016]07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周某1家冰箱东侧地面卫生纸上、单元楼北侧地面卫生纸上、水泥路北端卫生纸上、单元楼前血迹处、楼道上血迹处、门内地面血迹处、东侧血泊处、西侧血泊处、滑梯上血迹处、冰箱血迹处、过道西墙血迹处、餐厅血迹处、洗漱间血迹处、“欧盛凯”牌黄褐色夹克服左袖口处、黑色裤子的左右裤脚处、其中一只白色脏袜子的袜筒处均检出人血,支持该血斑为周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滑梯西侧篮球筐上菜刀刀把暗红色斑迹处、周某1家厨房内黑灰相间布条的木柄拖把的木柄上的暗红色斑迹处、塑料椅子上血迹上、灰色方格秋裤的裤腰处、另一只白色脏袜子的袜筒处均检出人血,支持该血斑为吕克交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滑梯西侧篮球筐上菜刀刀刃的暗红色斑迹处、外侧门把手血迹处、内侧门把手血迹处、厨房血迹处、过道西侧地面血迹处、吕克交左手血迹处、吕克交右手血迹处、左右两只黑色皮鞋的鞋面上均检测出混合基因分型,符合周某1、吕克交共同所留。4、在送检的餐厅地面白色脏毛巾的可疑斑迹处、豹纹短款羽绒服的可疑斑迹处、蓝底黄圈棉袄的可疑斑迹处、灰色方格秋衣的可疑斑迹处、深蓝色棉裤的可疑斑迹处均未检测出有效基因分型。(莱)公(刑)鉴(痕)字[2016]1号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金属残片和菜刀不能确定原属同一整体。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物证笔录,证实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办案民警于2016年2月26日18时至2016年2月26日21时30分,对位于莱城区汶河名邸小区2号楼1单元1楼东户周某1家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卫生纸、血迹等物证。2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于2016年2月26日报案至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经审查该局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吕克交于2016年2月26日被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23、吕克交入所后表现情况,证实由吕克交同监室人员提供表现书面说明两份。吕克交入所后经常出现自伤、自残等倾向,在别的在押人员不注意情况下,常用头碰墙,用手打头,找东西自杀等,吕克交性格孤僻,不遵守看守所规定,不讲卫生,严重影响其他在押人员正常作息和生活。24、看守所管教民警提供吕克交入所后表现说明,证实吕克交入所以来,性格孤僻,说话语不达意,沟通困难,并经常用头撞墙,不按规定休息,经常随意拿其他人员食品吃,民警对他进行谈话教育时,难以谈及主题,有时焦躁不安,哭哭啼啼,能粗糙完成简单劳动,生活基本能自理。25、莱城区牛泉镇吕家楼村委会证明,证实吕家楼村村民吕克交家庭情况,吕克交兄妹五人,其母亲、二姐、三弟均为弱智,家人没有精神病和自杀情况。26、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菜刀一把、刀片一片、案发时吕克交所穿衣物、鞋袜,实物现保存于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从吕克交处扣押人民币4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发还周某1。27、户籍证明,证实吕克交案发时的年龄等情况。28、被告人吕克交的供述,2016年阴历的正月十二,我跟着我们村的吕某3到辽宁打工,到了辽宁之后干了三天活,我就开始头疼,我和吕某3提出来回家,吕某3安排亓某1和我一起回来的,在辽宁的时候我就觉得家里人被人都杀了,我坐汽车从泰安到了莱芜,下车之后,我才有了杀死吕某3一家的想法。我怕被人看见就藏在2号楼东单元三楼的楼道里面等着,16时30分左右周某1和孩子回家,我接着去敲他们家的门。进门后我就上头了,就是头晕、头胀,我就问“家里人都没了你知道吗?”我觉得我被人控制了。她说:“不知道。”我和她说:“你进来有点事我和你说说。”把周某1骗到厨房里,然后我用她家的菜刀砍得她。在她家的厨房里,我和周某1面对面,我面朝北,周某1面朝南,我左手抓住周某1的头发,右手拿着菜刀砍得周某1的脖子三刀,周某1挣歪的时候,我又砍了周某1的脸两刀。我看着她家的两个孩子跑到门外面了,我就把手中的刀扔到她家的客厅里,去追她家的两个孩子,我就害怕这两个孩子出去报信。我追到楼宇门口,没追上那两个孩子,我就返回客厅,踢了周某1的胸口、裆部好几下。我就跑到她家的厨房里,看着一个煎饼一样的东西,我抓起来就向外跑了,我跑到周某1家楼宇门口的时候,看见周某1的母亲还有两个孩子,周某1母亲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杀鸡来。然后我就跑了,跑到楼前面的时候,我发现拿出来的不是煎饼而是蒸馒头用的绒布。然后我在小区门外面的公路上我被警察抓住了。我用菜刀砍完周某1,问她有钱吗?周某1说没有钱,当时手里拿着刀,吓唬周某1说:“你不给我钱,我就用菜刀砍你!”周某1说:“有四五百块钱,在衣服口袋里。”周某1用手指了指一个座位上搭着的女式上衣,然后我摸了摸衣服的口袋,里面一共就有400块钱,我就把这400块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把刀放下就跑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克交预谋杀人后,敲门入室持刀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之后又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吕克交虽当庭辩称没有杀害周某1、抢劫钱财的想法,但根据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其在本案中的作案手段,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劫取钱财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吕克交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时,被告人吕克交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克交所抢劫的现金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吕克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克交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造成身体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吕克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吕克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46105.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上诉人吕克交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预谋杀人,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缺乏证据,上诉人不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且量刑畸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预谋杀人,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吕淑慧、亓某1等人的证言与上诉人吕克交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前数天,上诉人在辽宁打工时已出现幻觉,觉得家里人都被人杀死了;案发当日,上诉人从辽宁回到莱芜下车后,就有了杀死吕某3一家的想法;上诉人敲门入室后,即持刀向被害人周某1颈部、面部等处猛砍数刀,致被害人周某1受伤。上述证据与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上诉人吕克交预谋杀人后,敲门入室持刀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周某1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吕克交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缺乏证据,上诉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与上诉人吕克交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吕克交砍伤被害人周某1后,又持刀威胁砍死被害人周某1,劫取现金400元,逃离现场。上诉人吕克交入户持刀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吕克交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克交在本案中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预谋杀人后,敲门入室持刀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之后又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上诉人吕克交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奉璞审判员  刘丰涛审判员  孟庆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