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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华与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46号原告:徐华,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2号富港天地A幢。法定代表人:胡华明。原告徐华诉被告重庆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浩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