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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树华与成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华,成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14号原告:魏树华,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成德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华与被告成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华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