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树华与成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华,成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14号原告:魏树华,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成德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华与被告成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树华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