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克浴与郑龙文、王阿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浴,郑龙文,王阿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91号原告:郑克浴,又名郑顺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龙文,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阿婷,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克浴与被告郑龙文、王阿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郑克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克浴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克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郑克浴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