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62号原告:孙阳兵,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0号。负责人:武义平。原告孙阳兵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阳兵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阳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阳兵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