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周海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617号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住所雄县包装城园区。法定代表人:邢军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兰,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策,公司职工。被告:周海浪,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东郊社区集体户。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诉称,自2017年始,被告在原告处定做版辊,多次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不还。至今被告仍欠原告版费8471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早日要回欠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版费847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海浪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原、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定做版辊,经双方对账,被告周海浪于2017年1月17日为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卓远制版有限公司版费8471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条原件,原告陈述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海浪与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履行完定做、供货义务后,被告周海浪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由于被告周海浪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版费。故本院支持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版费84710元的诉请。被告周海浪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应诉,不答辩,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雄县卓远制版有限公司版费84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被告周海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