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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1389号段成炎与陈良均、孙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炎,陈良均,孙乾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389号原告:段成炎,男,汉族。被告:陈良均,男,汉族。被告:孙乾珍,女。原告段成炎诉被告陈良均、孙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段成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段成炎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文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