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立成、李书军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立成,李书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立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东(李书军之弟)。上诉人贾立成因与被上诉人李书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立成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立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立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贾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