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戴贤金与徐霞坤、钟华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贤金,徐霞坤,钟华树,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797号原告:戴贤金,男,194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丁乃顺,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霞坤,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钟华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路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贤金诉被告徐霞坤、被告钟华树、被告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贤金于2017年5月26日撤回对被告钟华树、被告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且不影响对案件其他被告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钟华树、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