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46号原告:李某,男,1952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韦尚东,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李子圣负担。审判员 陆海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