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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志申请胡传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志,胡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872号之一申请人国志,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传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国志申请执行的胡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