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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明发与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发,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500号原告:陈明发,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7954375J(1-1)。法定代表人:荣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从前付,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华府骏苑24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414682。委托代理人叶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发诉被告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号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发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学军审 判 员  李朝平人民陪审员  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亚男 搜索“”